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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商标制度中对姓名权的保护

时间:2023-12-23 15:01:40 | 分类:2023-12-23 15:01:40 | 热度
  商标是用来区分商品服务的来源,姓名是自然人用以确定、表明自己身份,彼此间相互区别的符号。当商家把姓名,尤其是名人的姓名作为商标,与商业活动结合在一起,消费者就会把对名人的感知转移到特定的商品服务上去,从而影响商品服务的销售,特别是名人姓名!结合《商标法》和《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以及具体案例,分享用姓名注册申请商标时,都会受到哪些限制。

  1、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尽管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的原则,且对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予以保护,但是从稳定市场秩序和平衡各方利益角度出发,也需在一定范围内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如果是“恶意”注册有损他人在先权利的商标,或者在申请阶段就通不过审查,即便“侥幸”注册下来了,权利方依然可以追责。
  姓名权作为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应属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的一种。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同样应予以保护。
  他人的姓名包括本名、笔名、艺名、译名、别名 等。而该“他人”是指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时在世的自然人,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时自然人已不在世的,不适用本规定。
  2、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
  一般而言,认定某一标志是否“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需要从标志指向、整体误导性、欺骗可能性、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和注册主体、判断主体、误认程度等多个角度综合进行考量判断。
  以“杨超越”商标申请为例,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可知,2018年有多个主体(申请人中无杨超越本人)在多个类别上总计申请了杨超越”商标,审查阶段均遭遇驳回,但其中5件由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经过驳回复审之后获得了注册。从这5件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可以看到,申请阶段驳回的理由都是被指出违反商标法的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但在在复审时,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资料、杨超越女士声明、“杨超越”商标注册声明、媒体报道资料等证据。评审认为从申请人提交的媒体报道资料显示,在复审商标申请日前,杨超越女士与腾讯公司签约,成为旗下艺人,前述证据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其与腾讯公司的企业信息资料、杨超越女士声明、“杨超越”商标注册声明证据能够证明,“杨超越”女士知晓并同意申请人以其名义申请注册“杨超越”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因此该5件“杨超越”商标申请均获得了注册。
  3、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1)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所有申请与烈士姓名相同或者含有烈士姓名的标志,且容易使公众将其与烈士姓名产生联想的,一般应被认定具有不良影响。
  虽然指南中也规定了对于与烈士姓名相同或者含有烈士姓名的标志,应当结合该标志的构成要素、指定的商品服务、申请人所在地域与该烈士的关联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该标志的注册和使用是否可能损害烈士的名誉、荣誉而产生其他不良影响。但是,在审查过程中,要求严格。

  (2)如果申请的商标与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宗教等公众人物的姓名相同或者近似,足以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宗教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也不能获得注册。而且指南中也明确规定了上述姓名包括户籍登记中使用的姓名,也包括公众熟知的别名、笔名、艺名、雅号、绰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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